- 客戶明白客戶過去或於日後需要不時應恒富證券有限公司(“恒富”)的要求,向恒富提供客戶之個人資料。為執行本合約之交易,恒富可以要求客戶進一步提供資料。(本附件中之「資料」一詞乃指該等資料)。
- 客戶明白,於「開戶資料表格」中或其他文件要求下,客戶填寫之資料須與客戶向恒富提供之資料相符,否則恒富可能不能為客戶開戶或繼續營運賬戶,或不能為該賬戶進行交易。
- 客戶明白,恒富從客戶獲得之資料,可以提供予以下人士:
- 任何恒富集團之成員;
- 任何委託人,而證券或其他資產是以該委託人名義註冊;
- 任何為恒富或其他接觸資料之人士提供行政、資料處理、財政、電腦、電訊、付款或證券結算,財務供應者;
- 恒富以客戶之名義或代客戶等交易之人士,或該等人士之代表;
- 本合約之任何受讓人、承讓者、參與者、次參與者、授權人或繼承人;及
- 政府、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,不論是按法律規定或是恒富須遵照的有關規則。
- 客戶明白,恒富不時從客戶處獲得之資料,可作下列用途:
- 令客戶的交易指示得以生效,及執行客戶之指示;
- 提供有關賬戶之服務,無論該等服務是由恒富提供,或由其他人士提供;
- 查詢或核實客戶之信用狀況,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的,及促使或協助使用其他人能對客戶作同樣之查證;
- 收取到期欠款、行使抵押保證金,或採取其他有利恒富之權利與利益之行動;
- 推廣恒富現有及未來之服務或產品;
- 作為恒富紀錄資料之一部份,而該等資料將會被傳閱;
- 讓恒富或其他人等遵守有關的法例、監管規則及其他要求;及
- 作為以上任何一項或多項有關或附帶之用途。
- 客戶明白,客戶有權要求得該等資料之副本,亦有權更正該等資料。客戶如有此要求,須致函到香港上環德輔道中 308 號 24 樓 2407 室,恒富證券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主任。客戶明白,恒富須為此項要求徵收費用。
- 客戶明白,當恒富運用此等資料推廣現有及未來之服務或產品時,客戶必須致函恒富要求恒富不收取任何費用而停止資料作此等用途。